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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报道据西班牙《世界报》网站2月11日报道,在叙利亚西北部受地震影响最严重的城镇詹代里斯,叙利亚裔西班牙人基南·纳哈斯·德拉奥萨参与了救援。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援助继续以几乎是象征性的微小数量抵达叙利亚北部,该地区由反对巴沙尔政权的势...
2月13日报道据西班牙《世界报》网站2月11日报道,在叙利亚西北部受地震影响最严重的城镇詹代里斯,叙利亚裔西班牙人基南·纳哈斯·德拉奥萨参与了救援。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援助继续以几乎是象征性的微小数量抵达叙利亚北部,该地区由反对巴沙尔政权的势...
春节期间仍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期,而老年人是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重症的高危人群。围绕公众关心的防疫问题,北京协和医院老年医学科常务副主任孙晓红、副主任医师王秋梅以及药剂科主任药师梅丹等专家作出解答。
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期)典型案例9起:
食品安全类
案例一
大连市中山区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市中山区某咖啡厅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线索。经查,该餐厅将使用金箔加工的菜品和无中文标签的日文“響”酒销售给消费者,且在购进酒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餐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厅作出警告、没收“響”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6876元及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庄河市某餐饮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餐饮店生产销售的油条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商户6月18日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三
长海县海洋岛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长海县海洋岛镇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销售的维巧百香果干1袋、三养辣鸡肉芝士味拌面3包、三养奶油辣鸡肉味拌面1包、桃李面包1袋均超过保质期,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曲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3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人经营冒充厂名厂址的预包装烤冷面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曲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将购进的烤冷面、臭酱等散装食品加工成预包装食品并在网络销售,加工的烤冷面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及地址均为冒用,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898.0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五
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2年4月6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生产解酒海带醋调味汁450瓶。为了增加宣传噱头,将产品中未添加的葛根花标注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葛根等配料及瓶盖共计25套,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械化类
案例六
大连市某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11月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对大连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从药贩子手中购进234种7389盒药品、3种284盒医疗器械,且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34种7154盒、没收违法购进的医疗器械3种283盒、没收违法所得3049.2元、罚款47647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大连某药房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9月14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连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经查,该药店使用在淘 宝网购买的打码机,对药房内临近有效期和过期药品重新进行打码,将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月和8月,并将更改后的药品在药房内销售,构成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违法行为。
该药房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没收通宣理肺丸等26种过期药品212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大连某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2022年7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某医院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合计3种71(袋、支)、使用劣药“灭菌注射用水”共计29支,构成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合计3种71(袋、支)、没收劣药29支、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中山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山区某化妆品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商户销售经营的3款98盒(瓶、支)进口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15款220盒(瓶、支)进口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计18款318盒(瓶、支)、罚款112089.9元的行政处理。
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期)典型案例9起:
食品安全类
案例一
大连市中山区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市中山区某咖啡厅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线索。经查,该餐厅将使用金箔加工的菜品和无中文标签的日文“響”酒销售给消费者,且在购进酒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餐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厅作出警告、没收“響”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6876元及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庄河市某餐饮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餐饮店生产销售的油条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商户6月18日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三
长海县海洋岛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长海县海洋岛镇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销售的维巧百香果干1袋、三养辣鸡肉芝士味拌面3包、三养奶油辣鸡肉味拌面1包、桃李面包1袋均超过保质期,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曲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3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人经营冒充厂名厂址的预包装烤冷面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曲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将购进的烤冷面、臭酱等散装食品加工成预包装食品并在网络销售,加工的烤冷面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及地址均为冒用,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898.0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五
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2年4月6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生产解酒海带醋调味汁450瓶。为了增加宣传噱头,将产品中未添加的葛根花标注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葛根等配料及瓶盖共计25套,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械化类
案例六
大连市某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11月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对大连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从药贩子手中购进234种7389盒药品、3种284盒医疗器械,且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34种7154盒、没收违法购进的医疗器械3种283盒、没收违法所得3049.2元、罚款47647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大连某药房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9月14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连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经查,该药店使用在淘 宝网购买的打码机,对药房内临近有效期和过期药品重新进行打码,将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月和8月,并将更改后的药品在药房内销售,构成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违法行为。
该药房销售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没收通宣理肺丸等26种过期药品212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大连某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2022年7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某医院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合计3种71(袋、支)、使用劣药“灭菌注射用水”共计29支,构成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合计3种71(袋、支)、没收劣药29支、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中山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山区某化妆品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商户销售经营的3款98盒(瓶、支)进口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15款220盒(瓶、支)进口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该商户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计18款318盒(瓶、支)、罚款112089.9元的行政处理。
关于废除2项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为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市场监管总局拟废除“3cm功率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64号)”和“5cm热噪声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72号)”,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
四、请在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010-82262871
附件:拟废除国家计量基准
计量司
2022年10月8日
关于废除2项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为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市场监管总局拟废除“3cm功率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64号)”和“5cm热噪声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72号)”,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
四、请在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010-82262871
附件:拟废除国家计量基准
计量司
2022年10月8日
关于废除2项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为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市场监管总局拟废除“3cm功率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64号)”和“5cm热噪声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072号)”,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
四、请在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010-82262871
附件:拟废除国家计量基准
计量司
2022年10月8日